为深入落实《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》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,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,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,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。
《方案》提出主要目标:到2025年,长三角区域资源要素有序自由流动,行政壁垒逐步消除,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基本建立。与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全面对接,协同开放达到更高水平。贸易投资和政务服务更加便利,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,市场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,政府治理效能全面提升。区域发展整体水平和效率进一步提升,市场化、法治化、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率先建成,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跃居世界前列。
为实现上述目标,《方案》明确了6方面21项措施:一是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,更大激发市场活力,主要包括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,健全更加开放透明、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,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等3项具体措施;二是加快推进法治化建设,助力良法善治,主要包括加强和创新监管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、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3项具体措施;三是推进更高水平协同开放,增强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,主要包括提升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服务水平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高地、持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等3项具体措施;四是聚焦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,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,主要包括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、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、持续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、技术赋能助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等4项具体措施;五是促进共商共建共治共享,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,主要包括深化长三角区域“一网通办”“跨省通办”、推动长三角区域市场监管一体化、加快建设诚信长三角、促进长三角深入推进包容普惠创新等4项具体措施;六是组织保障,强调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、健全工作机制、积极探索创新、营造良好氛围等4项措施。
其中,《方案》强调,清理对企业跨区域经营、迁移设置的不合理条件,全面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企业在特定区域注册的规定;全面清理涉及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,着力破除招标投标、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;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、平等对待,稳定市场主体预期;着力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、招标投标、政府采购、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,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的行为;清理规范涉企收费,健全遏制乱收费、乱摊派的长效机制;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,进一步做好安商稳商、招商引资工作;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,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;加强国际对接合作,打造面向全球的综合服务平台,推动对外投资提质增效;充分发挥上海、南京、苏州、杭州、宁波、合肥等城市示范带动作用,鼓励无锡、常州、南通、温州、衢州、舟山、芜湖等城市探索创新,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等。